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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 东角头

本集团持有49%权益之合营企业拥有一幅位处于深圳南山区东角头土地。合营企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其经营期届满后已停止业务运作。

本集团目前正在开发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规划管理局」)于上一期间授予本集团一块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东角头的K709-0003土地(「土地」)。

土地地理位置优越,位于后海大道以东,蛇口新街以南,望海路以北及后海滨路以西,并占地面积约65,000平方米可作为多用途发展,而可开发建筑面积约179,000平方米(其中住宅可开发建筑面积143,000平方米,商业可开发建筑面积29,000平方米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

本集团已启动开发该土地,并一直与各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方就不同的开发方案和土地总体规划密切合作,结合该地区及邻近歌剧院优化为文化休闲设施的基础设施(其中包括地铁线路和车站的开发)。

至于名为深圳圳华港湾企业有限公司(「圳华」),本公司持有49%股权权益而其经营期于二零一四年届满)的合营企业,本集团及合营伙伴(「合营伙伴」)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法院」)撤回强制清算后,继续进行清算。并将一块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东角头的土地权益(「前土地」)交还给规划管理局,而换取其中一块授予给本集团的土地。在此土地置换完成后,圳华的主要资产已被置换,而圳华不再拥有重大资产。

应占合营伙伴溢利为零(二零二三年:人民币11,543,284,000元(相等于港币12,635,773,000元),主要由于初次确认合营伙伴分配予本集团的一块土地的一次性公平值收益)。

同时,如先前披露,一名前租户作为原告,并加入圳华作为第三人,就法院先前就其将相关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被告提起有关前土地的四个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裁判提起上诉(「上诉」)。反对政府部门与圳华于二零二一年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内(「搬迁补偿协议」),对前土地上的建筑物、装置和设备进行拆除、搬迁和补偿并要求索赔。于期内,法院驳回三个上诉案件中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判;对余下一个上诉案件,法院修改其中原判第二项判决,责令政府部门重新处理前租户的补偿请求,其他维持原判。本集团及合营伙伴正密切注意行政诉讼的进展,并根据其中国法律顾问的建议,于必要时将采取适当行动。

根据本集团接获的中国法律意见,就本集团与合营伙伴之间存在着关于圳华的历史争议,包括将圳华过往年度的股权由80%变更为49%(「历史争议」):就历史争议而言,本集团与合营伙伴经仲裁后于二零一零年作出仲裁裁决,支持本集团有权分配圳华持有之前土地于开发前产生有关收入所带来的利润。据此,本集团继续积极行动,寻求中国法律意见并采取权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及╱或仲裁),以就历史争议争取本集团于圳华及其资产的最佳利益。

深圳大都会作为先行示范区和高端科技枢纽,在近期利好政策和交通网络拓展的推动下,经济活力蓬勃,定位为国际贸易、创新、消费中心及高度宜居城市,可望维持多元化成长和高品质发展。这将强化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核心枢纽作用。

此外,深圳房地产市场的复苏势头预计将有所增强,在一系列官方支持政策推出以应对房地产市场的长期低迷之后,近期土地拍卖价格创下历史新高,且销售量激增,反映房地产市场的信心有所增强。这将提升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东角头土地的发展价值。

而本集团将继续运用该土地的城市及总体规划以及邻近的歌剧院和基础建设项目发挥协同效应。同时,预计本集团未来就开发该土地将引致大量建设及开发成本。此外,本集团将继续寻求中国法律意见,并就历史争议中涉及圳华及其资产进一步争取集团的最佳利益。

有关进一步详情可参见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